《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该公约的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1994年6月7日在巴黎通过,并于1996年12月正式生效。目前公约共有191个缔约方。
简介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
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由各国政府共同制定国家级、次区域级和区域级行动方案,并与捐助方、地方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对抗应对荒漠化的挑战。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框架下的三大环境公约之一。履约资金匮乏、资金运作机制不畅,一直是困扰《公约》发展的难题。
2005年5月2日至11日,《公约》履约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审查了非洲国家的履约情况。
2005年10月17日至28日,《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P7)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期间还召开了高级别会议、履约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科技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议员圆桌会议。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才任团长,外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UNCCD)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21世纪议程》框架下的三大重要国际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法国巴黎外交大会通过,并于1996年 12月26日生效。
宗旨:
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尤其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以期协助受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成员:
截至2005年4月26日,已有19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负责人:
执行秘书迪亚罗(H.E.Hailia ArbaDiallo),原布基纳法索外长,曾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官员、驻华大使、布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1992年里约大会后负责荒漠化公约过渡秘书处。
总部:
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网址: http://www.unccd.int
[资金机制]
(1)全球机制(Global Mechanism, GM);
(2)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und, GEF)。
组织机构
(1)公约缔约方大会: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
(2)科学技术委员会:为缔约方大会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建议和信息。
(3)履约审查委员会:2001年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决定设立,负责审查、督促缔约国履行公约。
(4)公约常设秘书处,作为缔约方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安排会议、准备会议文件、协调公约内外机构的关系。
从1997年至2001年,每年举行一届公约缔约方大会。从2002年以后,每两年举行一届缔约方大会。公约履约审查委员会每年举行一届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审议履约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CRICl)的报告和科技委员会的建议;审议2004-2005两年期预算;讨论"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与公约有关的成果等。
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祝列克任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次会议。祝列克团长在高级别会议上介绍了中国在防治荒漠化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就,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中国肯定履约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敦促发达国家真诚履行其义务;并要求协调好公约现有资金机制--"全球机制"和全球环境基金的工作。在预算问题上,中国主张缔约方会议尽快就经费等问题做出决定,以加强区域协调办事处 (RCU)的作用。中国支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与公约有关的成果。
履约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5月2日至11日在德国波恩举行。
中国于1994年10月14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97年2月18日交存批准书。公约于 1997年5月9日对中国生效。
(1-5部分,其他部分见"相关词条")
第1条 用语
为本《公约》之目的:
(a)"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b)"防治荒漠化"包括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为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土地综合开发的部分活动,目的是:
(一)防止和/或减少土地退化;
(二)恢复部分退化的土地;及
(三)垦复已荒漠化的土地;
(c)"干旱"是指降水量大大低于正常记录水平时发生的自然现象,引起严重水文失衡,对土地资源生产系统造成有害影响;
(d)"缓解干旱影响"是指与预测干旱有关并旨在防治荒漠化方面减轻社会和自然系统易受干旱影响的活动;
(e)"土地"是指具有陆地生物生产力的系统,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区系和在该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生态及水文过程组成;
(f)"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
(一)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
(二)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及
(三)自然植被长期丧失;
(g)"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是指年降水量与潜在蒸发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
(h)"受影响地区"是指受荒漠化影响或威胁的干旱、半干旱和/或亚湿润干旱地区;
(i)"受影响国家"是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为受影响地区的国家;
(j)"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区域主权国家构成的组织,它对本《公约》所涉事项拥有管辖权并按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k)"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和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2条 目标
l. 本《公约》的目标是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为此要在所有各级采取有效措施,辅之以在符合《21世纪议程》的综合办法框架内建立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安排,以期协助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实现这项目标将包括一项长期的综合战略,同时在受影响地区重点提高土地生产力,恢复、保护并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土地和水资源,从而改善特别是社区一级的生活条件。
第3条 原则
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本《公约》各项规定,缔约方除其他应以下列为指导:
(a)缔约方应当确保群众和地方社区参与关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决策,并在较高各级为便利国家和地方两级采取行动创造一种扶持环境;
(b)缔约方应当本着国际团结和伙伴关系的精神,改善分区域、区域以及国际的合作和协调,并更好地将资金、人力、组织和技术资源集中用于需要的地方;
(c)缔约方应当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级、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发展合作,更好地认识受影响地区土地资源和稀缺的水资源的性质和价值,并争取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资源;及
(d)缔约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处境。